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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执民字第2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希志、王以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临执民字第235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宇。被执行人:马希志。被执行人:王以军。申请执行人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希志、王以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5)台临商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临执民字235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强审 判 员  蒋人秀代理审判员  叶伟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徐 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