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执字第1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韦景诚与韦祖会、苏海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景诚,韦祖会,苏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175-2号申请执行人韦景诚。被执行人韦祖会。被执行人苏海强。本院在执行韦景诚申请执行韦祖会、苏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2015)马民一初字第4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茂善代理审判员 覃明裕代理审判员 覃 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