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红激与张恒、安徽枞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连湖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红激,张恒,安徽枞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连湖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327号原告:王红激,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张恒,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经济开发区。被告:安徽枞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连湖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连湖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K1650257-X。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王红激与被告张恒、安徽枞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连湖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红激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张恒以借款已归还为由不同意调解,王红激遂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红激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红激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许 明 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欢(代)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