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字第0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天津东泰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春鸿制鞋材料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075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东泰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道小王庄道北8排32号。法定代表人韩春礼,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春鸿制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上河头村。法定代表人张先兰,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天津东泰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春鸿制鞋材料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查询得知被执行人暂无可执行条件,未给付借款20万元及案件受理费2150元,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大琨审判员 朱 钢审判员 闻 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毕晓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