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2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段磊与重庆天地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磊,重庆天地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2477号原告段磊,男,汉族,1981年11月14日生,住重庆市万盛区。被告重庆天地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陈路隆鑫国际广场。法定代表人周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磊诉被告重庆天地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磊陈述工程所在地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桂 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光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