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7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陈立与杨朔、周家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705-1号申请执行人:陈立,中国移动南宁东区分公司后勤管理人员。被执行人:杨朔,中国移动南宁公司政企客户部二室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周家双,武警广西训练总队基地大队长。申请执行人陈立申请执行杨朔、周家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4)兴民一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朔、周家双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照通知书的要求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周家双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13号长湖景苑9号楼1301号房已被本院(2014)兴执字第704号执行案查封并依法进行评估拍卖中,本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4)兴民一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林莉审判员黄志国代理审判员杨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谢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