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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武汉华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光生伏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华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生伏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472号原告:武汉华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阳新路特1号半山院子802室。被告:武汉光生伏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田园大道119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华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光生伏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华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华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华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姚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卓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