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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1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瑞海诉被告迁安市北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海,迁安市北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295号原告:王瑞海,男,196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北区香木林**楼****号,身份证号码1302041961********。被告:迁安市北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昌盛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7132514-5。法定代表人:花荣欣。本院受理原告王瑞海诉被告迁安市北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迁安市北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依法移送至迁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因合同的履行而引发的纠纷,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因此,本案应该由被告住所地迁安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开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至被告住所地即迁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已更有利于本案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瑞海与被告迁安市北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的施工地点为唐山市开平区唐山环城水系陡河上游七景观石,被告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双方的履行地点不是在唐山市开平区唐山环城水系陡河上游七景观石。故被告迁安市北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迁安市北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童凯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