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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执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明华与四川省宜宾顺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廖廷英、刘西奎、刘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华,四川省宜宾顺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廖廷英,刘西奎,刘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363号申请执行人张明华,女,195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顺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珙县。法定代表人廖廷英,总经理。被执行人廖廷英,女,195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刘西奎,男,195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刘广,男,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13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刘西奎在兴文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资等收入4833515.00元(大写:肆佰捌拾叁万叁仟伍佰壹拾伍元);此款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转移、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舒玉强二0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