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胡胜超与孙宗珊、彭竹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230号原告胡胜超,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委托代理人何襄漳,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孙宗珊,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被告彭竹青,男,198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胜超与被告孙宗珊、彭竹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胜超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彭竹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胜超申请撤回对被告彭竹青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胜超撤回对被告彭竹青的起诉。审判员胡晓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朱金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