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西万宝恒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万宝恒投资有限公司,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371号申请执行人山西万宝恒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红,女。申请执行人山西万宝恒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万宝恒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红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作出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吕小哲执行员 刘 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雅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