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洛川民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梅金鸽与任泰和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金鸽,任泰和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川民初字第00012号原告梅金鸽,男,1961年12月7日生,汉族,洛川县百益乡医院职工。被告任泰和,男,1973年4月12日生,汉族,洛川县菩提乡木家塬村人,现押于洛川县公安局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梅金鸽与被告任泰和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梅金鸽因主要证据暂时无法提供,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金鸽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返还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金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明治代理审判员 兰丽娜人民陪审员 危 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