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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8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8700号原告李某某,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委托代理人张宰宇,重庆市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某某,女,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李宗香,重庆市南岸区南城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江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当移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2015年8月13日,被告江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院认为,被告江某某的撤回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江某某撤回申请。审判员  张乐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亚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