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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1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819号原告于某某。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称二人已经和好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艳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之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