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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执字第02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缪金玲与金绍政、王立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金玲,金绍政,王立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园执字第02628号申请执行人缪金玲。被执行人金绍政。被执行人王立梅。申请执行人缪金玲与被执行人金绍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全民一初字第007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金绍政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金绍政银行存款人民币197926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执行员  黄延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