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执字第02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缪金玲与金绍政、王立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金玲,金绍政,王立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园执字第02628号申请执行人缪金玲。被执行人金绍政。被执行人王立梅。申请执行人缪金玲与被执行人金绍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全民一初字第007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金绍政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金绍政银行存款人民币197926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执行员 黄延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