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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汇民初字第3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诉马某某、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马某某,杨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3182号原告徐某某,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被告马某某,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第三人杨某某,女,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第三人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寿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审?判?员???陈正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周?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