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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夏执字第00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俞瑞恩与冯仁贵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瑞恩,冯仁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拟稿:核稿:校对: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执字第00889号申请执行人俞瑞恩,自由职业。被执行人冯仁贵。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1)夏民再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冯仁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俞瑞恩还借款445000元及其利息,并负担受理费7975元,执行费6575元。因被执行人冯仁贵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冯仁贵银行存款8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国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