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新民初字第0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徐宜国与陈前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宜国,陈前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新民初字第0489号原告徐宜国。被告陈前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宜国诉被告陈前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宜国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宜国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宜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宜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化孟璠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