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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丈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余姚市房地产管理中心与于春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房地产管理中心,于春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丈民初字第129号原告:余姚市房地产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刘宏炯。委托代理人:潘德章。委托代理人:戚蔚蔚。被告:于春根。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房地产管理中心与被告于春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市房地产管理中心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姚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房地产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余姚市房地产管理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舒琦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建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