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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东法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少辉与河源市万绿湖东方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少辉,河源市万绿湖东方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东法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杨少辉,女,汉族。被执行人河源市万绿湖东方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柱东。申请执行人杨少辉与被执行人河源市万绿湖东方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东劳人仲案字(2015)16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调解书确定的内容:限被执行人在2015年7月11日前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经济赔偿金、社保费用共计95000元(玖万伍仟元整)。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8月4日被执行人通过银行转账交付了96325元执行款(其中本金95000,执行费1325)。现被执行人河源市万绿湖东方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已经全部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东劳人仲案字(2015)16号仲裁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若坚审判员  黄志放审判员  邓 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小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