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溪民特字第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蒋一文申请宣告刘庆敏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一文,刘庆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蓬溪民特字第004号申请人蒋一文,男,生于2013年3月27日,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法定代理人蒋明,系申请人祖父,生于1954年12月7日,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被申请人刘庆敏,系申请人之母,生于1987年6月3日,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申请人蒋一文要求宣告刘庆敏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蒋一文称,刘庆敏系其母亲,2000年与其父亲蒋锴相识结婚,2013年3月27日生育申请人蒋一文,蒋锴于2013年7月26日因病死亡,刘庆敏于2013年5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在此期间申请人一直随祖父蒋明生活。现特起诉来院申请宣告刘庆敏失踪。经查:刘庆敏,女,生于1987年6月3日,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2000年与其父亲蒋锴相识结婚,2013年3月27日生育蒋一文,蒋锴于2013年7月26日因病死亡,刘庆敏于2013年5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在此期间申请人一直随祖父蒋明生活。另查明:刘庆敏与蒋锴均无个人财产及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以上事实有申请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蒋明、蒋锴及刘庆敏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5份;蒋一文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刘庆敏的社保卡复印件1份;蒋锴死亡医学证明1份;蓬溪县任隆镇任隆社区居委会证明1份;贵州省正安县瑞溪镇石矸村村委会证明1份;本院依职权调查蓬溪县任隆镇任隆社区居委会副书记任继光、副主任罗通能、申请人蒋一文之祖父蒋明笔录各1份在卷为证。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5月11日在报刊发出寻找刘庆敏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刘庆敏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刘庆敏自2013年5月起与家人未通音信,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且刘庆敏无个人财产及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庆敏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雷惊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XX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