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2015)德执字第309号安秋凤申请执行付海林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德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某凤,付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309号申请执行人安某凤,女,1988年7月12日出生,土家族,村民,住德江县桶井乡XX。被执行人付某林,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土家族,村民,住贵州省德江县桶井乡XX。本院在执行安某凤申请执行付某林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付某林应退还申请执行人安某凤婚前个人财产电视机、电暖炉、洗衣机各1台、棉絮10床、被套7床。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付某林主动将安某凤所有的婚前财产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1011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腾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宁雄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