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房县执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戢运升与十堰市赛武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戢运升,十堰市赛武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执字第00205号申请执行人戢运升,房县生命人寿保险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十堰市赛武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路泰安巷1号。法定代表人刘立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戢运升与十堰市赛武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十堰市赛武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按照(2014)鄂房县民二初字第00287号民事判决书自觉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2014)鄂房县民二初字第00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华礼审判员  张晓哲审判员  龚光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