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法执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张兆英与陈兆峰、陈丽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兆英,陈兆峰,陈丽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166-1号申请执行人张兆英。被告陈兆峰。被执行人陈丽梅。申请执行人张兆英与被执行人陈兆峰、陈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横民一初字第193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陈兆峰、陈丽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本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但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本院已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但无法处置,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横民一初字第193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或其他具备恢复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红莲审判员 黄 登审判员 谢中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小霞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