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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执字第02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北京世盛兴源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海华泰昌商贸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世盛兴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海华泰昌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执字第02803号申请人北京世盛兴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路南。法定代表人相国荣,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海华泰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五道口东升园华清嘉园13号楼1A、1B、1C华清园招待所036室。法定代表人袁晔,经理。申请人北京世盛兴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海华泰昌商贸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房民初字第060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受理。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给付能力。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房民初字第06015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与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执行员  蔡丰利执行员  刘伯军执行员  穆启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朝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