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法执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安祥与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庆海劳务受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祥,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庆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855号申请执行人安祥。被执行人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王庆海。安祥诉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庆海劳务受害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玉莲审判员 王国增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