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林法执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安祥与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庆海劳务受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祥,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庆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855号申请执行人安祥。被执行人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王庆海。安祥诉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庆海劳务受害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玉莲审判员  王国增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