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执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吕志凯申请王宇辉、刘鹏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志凯,王宇辉,刘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394号申请执行人吕志凯,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王宇辉,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刘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吕志凯与被执行人王宇辉、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香民四商初字第2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吕志凯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5年8月12日被执行人王宇辉、刘鹏尚欠申请执行人吕志凯自2015年2月份至3月份本金合计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香民四商初字第24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2015年2月份偿还15000元、3月份偿还15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刘广建代理审判员 尚西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