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7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关守忠与李兰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守忠,李兰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房民初字第07214号原告关守忠,男,1933年5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珺,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兰香,女1959年9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关守忠与被告李兰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关守忠于2015年8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守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守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八十七元,由原告关守忠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辛崇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