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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7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关守忠与李兰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守忠,李兰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房民初字第07214号原告关守忠,男,1933年5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珺,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兰香,女1959年9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关守忠与被告李兰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关守忠于2015年8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守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守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八十七元,由原告关守忠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辛崇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