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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民初字第1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周昌红与冯克彬、六安市裕安区顺发汽车运输服务车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昌红,冯克彬,六安市裕安区顺发汽车运输服务车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1779号原告周昌红。被告冯克彬。被告六安市裕安区顺发汽车运输服务车队。负责人李芳,执行事务合伙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潘文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昌红与被告冯克彬、六安市裕安区顺发汽车运输服务车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昌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昌红负担。审判员  范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