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息民初字第1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黄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息民初字第1356号原告黄某。被告王某。原告黄某诉被��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李洁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8月婚生长女,取名某甲,于2013年10月婚生次女,取名某乙。由于二人的婚姻是婚前经人介绍,草率结婚,婚后无感情,在原告与被告婚后的日常生活中,被告常因家庭琐事与我生气、吵嘴、打架,致使原告与被告至今语言无法交流,感情难以沟通。尤其是近几年,被告整日无所事事,游荡于社会,被告一遇手头拮据心烦时,就向原告释放,发无名火,甚至暴力殴打原告,时至今日,原告与被告毫无夫妻感情可言。原告特具状起诉,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二女原、被告各抚养一人,互不给付抚养费���被告王某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同意两个小孩一人一个,互不支付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8月生长女,取名某甲,之后于××××年××月××日到民政局进行了结婚登记。婚后2013年10月生次女,取名某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无共同财产、共同债务。2015年6月8日,原告起诉来院,以其与被告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两个女儿各自抚养一个,互不给付抚养费。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原、被告的陈述、书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后,婚姻存续几年,育有两女,且孩子年纪尚小,离婚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发展;在婚姻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时有矛盾发生,但是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互敬互爱,本着相互尊重和理解的态度,就能维持和睦的婚��家庭关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二、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炜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