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忻民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步月与被告武兴平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步月,武兴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民初字第489号原告杨步月,男,1965年10月11日生,汉族,忻府区人。被告武兴平,男,成年,汉族,忻府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步月与被告武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步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晋宇审判员 高慧杰审判员 贾晓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梅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