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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忻民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步月与被告武兴平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步月,武兴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民初字第489号原告杨步月,男,1965年10月11日生,汉族,忻府区人。被告武兴平,男,成年,汉族,忻府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步月与被告武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步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晋宇审判员  高慧杰审判员  贾晓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梅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