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涞执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郑有明与马小闯谭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帆,赵世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涞执字第196-1号申请执行人杨帆,女,汉族,1988年生,住涞水县。被执行人赵世磊,男,1985年生,汉族,住涞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涞民初字第5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赵世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七日内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世磊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世磊在中国农业银行涞水县支行营业室账号的存款605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倪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尹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