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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3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可喜与王光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可喜,王光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695号原告陈可喜,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担保人陈丹,女,199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王光津,男,199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原告陈可喜与被告王光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价值6万元范围内的被告王光津名下闽H×××××号凯迪拉克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担保人陈丹以其名下闽H×××××丰田小轿车一辆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为保证诉讼保全期间担保标的物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应对上述担保标的物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价值6万元范围内的被告王光津名下闽H×××××号凯迪拉克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二、查封价值6万元范围内担保人陈丹名下闽H×××××丰田小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志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 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