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舒某甲与舒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833号原告:舒某甲。被告:舒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甲诉被告舒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舒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舒某甲负担。审判员吴新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万莎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