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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民初字第01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1714号原告王某某,女,住富平县齐村镇。被告何某某,男,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牛文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