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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XXX与袁圆被继承人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袁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00072号申请执行人XXX,男,1961年1月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利县老县镇。被执行人袁圆,女,1970年10月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利县老县镇。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袁圆被继承人债务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平民初字第0036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及利息22400元及迟延给付期间债务利息、交纳受理费360元、申请费236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袁园除在平利县新正街东大桥下鑫盛洗浴宫左侧有住房、门面房各一套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其主要收入来源为该门面房房租,且要供养其子上大学。双方在执行中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袁园给付申请执行人XXX借款和利息22400元及塾付诉讼费360元,2015年8月10日前给付5000元,2016年8月15日前给付5000元,剩余部分在2017年8月15日付清。2015年8月10日,申请执行人在领取第一期案件款5000元后,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剩余债权17760元,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开明审 判 员  王森隆代理审判员  周 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肖 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