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并商终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山西茂港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太原市第八人民医院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原市第八人民医院,山西茂港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商终字第1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市第八人民医院,住所地太原市体育西路12号。法定代表人米跃亮,院长。委托代理人杨晋原,男。委托代理人柴查理,山西神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茂港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府东街五一路交叉口金纪元大厦C座9层3号。法定代表人要文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伟红,山西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审理上诉人太原市第八人民医院与被上诉人山西茂港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太原市第八人民医院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太原市第八人民医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太原市第八人民医院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878元,由上诉人太原市第八人民医院减半负担939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郝利亚代理审判员  袁 强代理审判员  成志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丽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