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一初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博州瑞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丁建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州瑞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丁建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1113号原告博州瑞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宗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鑫宇(特别授权),女,汉族,1982年10月14日出生,住博乐市。被告丁建芳,女,汉族,1975年7月1日出生,住博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博州瑞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丁建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博州瑞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以原、被告需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博州瑞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州瑞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博州瑞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孟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日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