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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信中法执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婉凤申请执行郑州维XX物科技有限公司、陈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婉凤,郑州维XX物科技有限公司,陈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信中法执字第86-6号申请执行人李婉凤,女,198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被执行人郑州维XX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陈胜,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胜,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申请执行人李婉凤与被执行人郑州维XX物科技有限公司、陈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的(2014)信中法民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郑州维XX物科技有限公司、陈胜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婉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欠款本金360万元(人民币,下同)及相应的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州维XX物科技有限公司、陈胜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第三人孙正富自愿以其名下的“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为本案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因被执行人及担保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拍卖该车,拍卖所得款扣除本案执行费后余款849597元已交付申请执行人李婉凤用以抵偿本案相应债务。本案不足部分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信中法民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鸿飞审判员  曾 峰审判员  叶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茹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