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法哈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陈琳与白兴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琳,白兴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法哈民初字第36号原告陈琳,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志文,新疆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兴旺,男,汉族,。���告陈琳诉被告白兴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德荣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琳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志文、被告白兴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0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长女白静茹,次女白静怡。婚后共同生活中,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有时原告还殴打被告,被告的一系列不良行为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求法院判令: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白静茹由原告抚养,白静怡由被告抚养。三、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四、共同财产桑塔纳车(车龄15年)一辆,归被告所有。银行借款150000元,不是家庭共同债务,不同意承担还款责任。被告辩称:我认为夫妻感情一直比较好,我们之间是有相互争吵、相互撕扯的现象,有时可能导致双方皮肉���伤,但我心里有原告,一直还爱着她,有和她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的意愿。只要我们好好努力,还是可以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的,所以我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持离婚,两个女儿各抚养一个,150000元银行借款各承担一半。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30日原、被告双方在温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生育两女,长女白静茹(2008年2月14日出生),次女白静怡(2010年11月10日出生)。婚后共同生活中,因双方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导致原、被告双方有时相互争吵、厮打,有时被告的行为致原告受伤。2014年3月,原告离家外出打工,双方至今处于分居状态。夫妻共同财产有桑塔纳2000一辆,车龄15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有2015年春季被告白兴旺在邮政局贷款5万元,2014年12月份被告白兴旺从哈镇信用社贷款10万元。两笔贷款的借款人签名是白兴旺,债务共有人签名是陈琳。��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因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致使夫妻关系逐渐恶化,原告对家庭的未来失去了信心,原告于2014年3月离家外出打工,至今不归,不愿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被告到原告工作地点劝说原告回家时又与原告发生争吵、厮打,致原告当众受伤,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原、被告要求各抚养一个女儿,该主张合理合法,应予准许。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但原告对此主张没有提供具体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对原告的这一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被告主张其向哈日布呼镇信用社贷款100000元,温泉县邮政银行贷款50000元,共150000元,属于共同债务,但原告不予认可,即双方对上述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存在较大争议,确定这些债务尚需债权人、债务人进行举证并审查有关基础证据,而相关债务也涉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被告提出的相关债务不宜在本案的离婚纠纷中予以处理,有关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陈琳与被告白兴旺离婚。二、长女白静茹由原告陈琳抚养,次女白静怡由被告白兴旺抚养。三、共同财产:桑塔纳2000一辆,归被告白兴旺所有。四、驳回原告陈琳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被告白兴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德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其其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