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翔执字第1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巷支行与被执行人厦门佛星三宝香业有限公司、厦门吉特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厦门市翔安区广益粮食工贸有限公司、杨琼钗等5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5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巷支行,厦门佛星三宝香业有限公司,厦门吉特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陈锦桔,许国东,许耀秦,厦门市翔安区广益粮食工贸有限公司,杨琼钗,蔡碧端,潘美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翔执字第1005-1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巷支行。被执行人厦门佛星三宝香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厦门吉特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锦桔。被执行人许国东。被执行人许耀秦。被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广益粮食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琼钗。被执行人蔡碧端。被执行人潘美容。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巷支行与被执行人厦门佛星三宝香业有限公司、厦门吉特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陈锦桔、许国东、许耀秦、厦门市翔安区广益粮食工贸有限公司、杨琼钗、蔡碧端、潘美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做出的(2015)厦鹭证���字第00128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厦门佛星三宝香业有限公司、厦门吉特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陈锦桔、许国东、许耀秦、厦门市翔安区广益粮食工贸有限公司、杨琼钗、蔡碧端、潘美容未主动履行生效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巷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厦门佛星三宝香业有限公司、厦门吉特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陈锦桔、许国东、许耀秦、厦门市翔安区广益粮食工贸有限公司、杨琼钗、蔡碧端、潘美容所有的款项人民币7824056元及利息、执行费6652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晓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礼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