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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澳法立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谢楚佳与南澳县恒生富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楚佳,南澳县恒生富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南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澳法立保字第20-1号申请人谢楚佳,男,汉族,广东省南澳县人,住广东省南澳县后宅镇。委托代理人徐兆深,广东执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南澳县恒生富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澳县后宅镇港畔路2号楼204号。法定代表人杨岱琛。申请人谢楚佳称其因与被申请人南澳县恒生富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将向本院起诉,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由此特依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南澳县恒生富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南澳县后宅镇“恒生府邸”在建商品房第4幢401、402、403号房产,查封价值以人民币92万元为限。案外人谢汉元、赖杰为申请人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诉法有关诉前财产保全的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南澳县恒生富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南澳县后宅镇“恒生府邸”在建商品房第4幢401、402、403号房产,查封价值以人民币92万元为限。查封期限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年。期届仍需继续查封的,申请人应于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二、限制担保人谢汉元提供担保的位于南澳县后宅镇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列粤房字第16758**号,建筑面积79.94㎡)的所有权转移及他项权利的设置。三、限制担保人赖杰提供担保的位于南澳县后宅镇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列粤房字第08891**号,建筑面积114.68㎡)的所有权转移及他项权利的设置。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奇宏人民陪审员  康叙钧人民陪审员  余泽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玥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