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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一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胡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399号原告:胡某。被告:孙某。原告胡某与被告孙某因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梅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被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4年11月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般,生育两个女儿,大女儿孙某甲,××××年××月××日出生,二女儿孙某乙,××××年××月××日出生,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与其结婚,婚后被告的所作所为已深深伤害了我,对家庭对孩子极其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没有沟通,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曾于2014年12月24日起诉离婚,于2014年12月31日撤诉。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由原告抚养二女孙某甲、孙某乙,被告每月出抚养费各500元,空调归女方所有。被告孙某辩称:我夫妻婚前互相了解,婚后也没闹矛盾,并育有二女,感情一直很好,并非草率结婚。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其叔处打工,工资由被答辩人支取,三年来共计8万多元,地里收的粮食卖后,也归被答辩人掌管,被答辩人所挣的工资也由被答辩人掌管,并非答辩人对家庭对孩子不负责任,答辩人在外地打工,不应算长期分居,感情没有破裂,具体被答辩人起诉离婚,答辩人不知何故,答辩人不同意离婚。假如判决离婚,两个女儿答辩人全部抚养,被答辩人承担抚养费,每月每个孩子500元,共同存款20万元在被答辩人处,各10万元。请求法庭依法支持答辩人的答辩意见,保障我有一个完整的家,两个孩子有亲爸亲妈。根据原、被告的诉辩理由,本庭归纳本案的无争议事实为:原、被告于××××年××月××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育有长女孙某甲,××××年××月××日育有次女孙某乙。原告于2014年12月24日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诉,撤诉后双方未和好,原、被告自2014年7月份分居至今。根据原、被告的诉辩理由,本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2、假如离婚,原、被告婚生女儿孙某甲、孙某乙如何抚养及抚养费如何负担?3、原、被告的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围绕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告陈述称:被告对家庭不负责,只顾自己,我们夫妻没有感情,我对这个婚姻已经感到没有和好的可能。被告不管孩子,不看孩子,就给过我三年钱,后来他就不再出去挣钱,我让他出去挣钱时,他就有事没事发脾气。我让他给孩子交学费他也不交,都是由我自己来抚养,他都没有责任心。原告就第一个争议焦点未提交证据。围绕第一个争议焦点,被告陈述称:我挣了钱都交到原告手上,不问她怎么用。我从去年开始没有给原告钱,不是因为我不想交,是因为上班的地方押着我工资。我认为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有和好的可能。被告就第一个争议焦点未提交证据。围绕第二个争议焦点,原告陈述称:要求我与被告各自自费抚养一个孩子,我要求自费抚养小女儿孙某乙。原告就第二个争议焦点未提交证据。围绕第二个争议焦点,被告陈述称:假如离婚,我要求自费抚养两个女儿,不用原告出。被告就第二个争议焦点未提交证据。围绕第三个争议焦点,原告陈述称:我们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纠纷,我也无个人财产。我只要求要回空调,因为那是我父亲给我安装的,买空调的发票在家里放着呢,好像是美的牌的。原告就第三个争议焦点未提交证据。围绕第三个争议焦点,被告陈述称:对空调的事我不知道,我挣得钱都给他了,她说空调是他父亲买的也没有证据。我2011年到2013年在原告叔叔干活的工资,我一直没有见过。我认为婚后我的工资、原告的工资、卖粮食的钱都是共同财产,总数加起来大概有20万,我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我们无债权债务纠纷。被告就第三个争议焦点未提交证据。原告补充陈述称:被告说的不属实,我们没有存款,被告在我叔叔干活的那三年工资是我支了,用于日常生活和抚养孩子,都花了,学费都是从这里支取的。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育有长女孙某甲,××××年××月××日育有次女孙某乙。原告于2014年12月24日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诉,撤诉后双方未和好,原、被告自2014年7月份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婚后育有二女,具有一定的婚姻基础,现因家庭琐事产生隔阂,分居时间较短,不能据此草率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也未提交相关的证据能够证明。只要双方今后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珍惜双方以往感情和共同建立起来的家庭,多顾及子女利益,主动关心和尊重对方,是有可能和好的。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实证,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许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滕亚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