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执恢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李静霞与刘晓人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静霞,刘晓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恢字第72-2号申请执行人李静霞。被执行人刘晓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湖德武商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晓人尚有位于德清县武康镇曲园南路26、28号一至二层的商业用房【房产证号:德房权证武康镇3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德清国用(2008)第00151661号,抵押权人:李静霞】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委托湖州天勤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了价格评估(详见评估报告书),评估价格为人民币1190000元。经过淘宝网司法拍卖,最终余琴仙(身份证号码:××、李春峰(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119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现买受人余琴仙、李春峰已经将拍卖款项全部汇入本院执行款专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刘晓人位于德清县武康镇曲园南路26、28号一至二层的商业用房【房产证号:德房权证武康镇3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德清国用(2008)第00151661号】归受买人余琴仙(身份证号码:××、李春峰(身份证号码:××)所有。二、受买人余琴仙、李春峰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过户所需费用由受买人余琴仙、李春峰自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王海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XX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