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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1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马全心与丘立习、丘立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全心,丘立习,丘立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1387号原告马全心,男,苗族,住湖北省咸丰县,公民身份号码×××1518。委托代理人任求学,系广东盈安律师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芳芳。被告丘立习,男,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公民身份号码×××2379。被告丘立贺,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公民身份号码×××2357。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简称保险公司),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负责人郑晓山。委托代理人余震海,系该司职员。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丘立贺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全心的诉讼请求:1.丘立习、丘立贺连带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135782.72元(详见附表);2.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30日21时30分许,丘立习驾驶粤J×××××号二轮摩托车(该车车主系丘立贺)行驶至大良中专学校对开路段时,遇马全心步行行至,双方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马全心受伤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后,认定丘立习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马全心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发后马全心即被送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医院住院治疗,至2014年12月18日出院,共住院18天,出院医嘱休息、一至两个月复诊、加强营养等,马全心因此花费医疗费13194.2元。为确定自身损失,马全心委托广东正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进行司法鉴定,该所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马全心伤情构成十级伤残,马全心为此花费鉴定费1500元。另查,马全心是农村户籍居民,但事发前在顺德生活、工作超过一年。事发前马全心在佛山市恒和木业有限公司工作,月收入4800元。案外人马之园(1944年2月27日出生)与案外人余贵香(1949年6月14日出生)分别是马全心的父亲、母亲,其二人生育包括马全心在内两个子女,均已成年。再查,粤J×××××号二轮摩托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事发时处于保险期限内。事发后丘立习向马全心赔偿了5000元。本院认为,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故对马全心在本次诉讼中所主张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20000元(详见附表赔偿项目中的120000元),由丘立习赔偿6086.66元(详见附表除保险公司应赔付的费用中的其他费用,结合责任比例,丘立习应赔付13858.32元的80%即11086.66元,扣减丘立习已支付的5000元,为6086.66元。丘立习辩称其不应承担交强险赔偿外的80%的赔偿责任,但因该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丘立习作为机动车方承担主要责任,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应承担交强险赔偿外的80%的赔偿责任。丘立习该抗辩无理,本院不予采纳)。马全心主张超出本院确定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马全心主张丘立贺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向原告马全心支付各项赔偿款合共120000元;二、被告丘立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全心支付各项赔偿款合共6086.66元;三、驳回原告马全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7.83元(已减半),由原告马全心负担106.83元,由被告丘立习负担68元,由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负担1333元(全部受理费已由原告马全心预交,被告丘立习、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自身应承担的受理费迳付给原告马全心,本院不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附表:赔偿项目(元)原告主张(元)被告答辩本院认定及理由一医疗费13194.2如本院认定保险公司:请法院核定依相关病历及医疗费票据核算确认二住院伙食补助1800如本院认定保险公司:请法院核定原告住院18天,按每天100元核算三营养费1000如本院认定保险公司:请法院核定医嘱原告需加强营养四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94124.12如本院认定保险公司:按农村标准计算原告事发前已在顺德生活、工作超过一年,应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本项五护理费12601800保险公司:请法院核定原告第二次住院18天,按每天70元核算六误工费1248018560保险公司:按每月3500元计算,且误工时间过长,应计至出院后2个月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并住院、全休,必然导致原告产生误工损失。原告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其事发前的收入情况超过每月4800元,应按此标准计算本项。误工期自事发之日至出院全休2个月为2个月18日,故本项计算为12480元七鉴定费1500如本院认定两被告:不应由其负担经审查属原告为确定自身损失所必然产生的花费,本院予以支持八交通费5002000保险公司:请法院核定原告为处理交通事故事宜、就医等,客观上必然产生交通费,本院酌定为500元九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10000保险公司:过高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受伤且身体十级伤残,客观上将造成原告精神受创,本院酌定为8000元总计133858.32元审判员  黄建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道哲第1页共6页第6页共6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