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池民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浦西支行与被申请人池州铭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浦西支行,池州铭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池州市华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温岭诚泰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吉工机械有限公司,安徽富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颜杏利,梁文君,梁妙广,李锦君,梁玲超,胡海燕,张福德,王宇青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池民保字第00028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浦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负责人:胡宁,行长。被申请人:池州铭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站前区。法定代表人:瞿良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池州市华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站前区。法定代表人:颜杏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温岭市。法定代表人:王良财,董事长。被申请人:温岭诚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法定代表人:颜福聪,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浙江吉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阮文波,董事长。被申请人:安徽富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颜杏利,男,1970年5月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被申请人:梁文君,女,1971年10月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被申请人:梁妙广,男,1973年11月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被申请人:李锦君,女,1977年12月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被申请人:梁玲超,男,1976年4月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申请人:胡海燕,女,1980年3月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申请人:张福德,男,1961年9月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申请人:王宇青,女,1962年5月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浦西支行因与被申请人池州铭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池州铭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颜杏利、梁妙广、梁文君、梁玲超、胡海燕、李锦君、张福德、王宇青银行存款9965.8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冻结被申请人池州市华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冻结被申请人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冻结被申请人温岭诚泰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吉工机械有限公司、安徽富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浦西支行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池州铭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颜杏利、梁妙广、梁文君、梁玲超、胡海燕、李锦君、张福德、王宇青银行存款9965.8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二、冻结被申请人池州市华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三、冻结被申请人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60万元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冻结被申请人温岭诚泰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吉工机械有限公司、安徽富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江龙伟审判员 胡少斌审判员 张 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泽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