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滑法执字第6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新清与王英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滑法执字第673-1号申请执行人张新清,男,1971年1月17日生。被执行人王英辉,男,1985年10月9日生。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的(2014)滑王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新清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但被执行人王英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英辉有车牌号为豫E811**号的奥迪A4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王英辉所有的车牌号为豫E811**号的奥迪A4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内不得办理过户、年检。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