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执字第3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哈尔滨龙宇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宋德龙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龙宇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宋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320-2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龙宇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宇轩花园11栋1层5号。法定代表人权宁寿,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宋德龙,住哈尔滨市平房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龙宇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宋德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外民三初字第10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哈尔滨龙宇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龙宇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宋德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宋德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字第3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龙宇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宋德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北涛审 判 员 刘乃纯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史延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