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01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程与被告延安丰驰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程,延安丰驰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1919号原告陈程,男,汉族,1998年8月8日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委托代理人段世刚,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安丰驰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法定代表人张根池。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程诉被告延安丰驰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3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5617元。审 判 长 冯 月人民陪审员 李亚丽人民陪审员 贺晓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