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成诉胡魁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胡魁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650号原告王成,男,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克东县。委托代理人张军义,内蒙古乌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魁君,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原告王成诉被告胡魁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栾海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栾海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兰 松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